法医临床室
法医临床室现有鉴定人十名,其中主检法医师一名、副主治法医师一名,主治医师两名、副主任医师五名、医师一名。所有鉴定人均长期从事法医临床研究及鉴定工作,人均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二十年以上,公、检、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法医临床鉴定委托案件上千件,均具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鉴定项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伤病关系)。
鉴定范围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二、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三、赔偿相关鉴定
(一)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各种致伤致病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二)三期鉴定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
(三)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定残后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即“三依”评定。
(四)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
(五)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
推断损伤形成的时间,鉴别新伤、旧伤。
(六)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对伤病员已发生的前期诊疗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评定。
四、伤病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
对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司法鉴定,受理政府机关、保险公司 、其他社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特殊情况下,可接受伤者单方委托;委托事项在我所业务范围及能力范围内;鉴定用途合法;鉴定资料齐全,满足鉴定要求。
所需材料:
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如伤时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 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情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
鉴定周期:
一、伤情简单、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一般为受理案件后一周内。
二、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资料补充齐全、并经专家会诊后才能出具报告,具体时间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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