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送检
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被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委托人/被介绍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注: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需在委托书中注明
不予受理情形: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案件审查
收到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案件受理
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本机构将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时,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同一鉴定事项,指定或选择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制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四、鉴定实施
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案件需要,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有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鉴定活动受 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五、报告审批
两名鉴定人分别对鉴定过程中的检验所见,运用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并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再由审核人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技术标准是否正确、分析说明是否合理、鉴定意见是否准确进行评估审核。鉴定人出具鉴定文书后再次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鉴定程序、鉴定技术指标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发。
六、报告发放
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四份,三份交付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根据委托书签订的文书送达方式(如:自取、邮寄)进行送达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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