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正鉴定
用科学捍卫司法公正
证据是案件中的灵魂,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实际上就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办案就是办证据;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审案就是审证据。而司法鉴定以及鉴定相关的各种形式于证据的角度而言,又有什么含义呢?
壹
司法鉴定及鉴定相关的形式
01.
司法鉴定意见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想知道法官眼里的司法鉴定是什么吗?请回顾西正鉴定以往文章:在法官眼里,司法鉴定是什么?(点击蓝色字体即可进入链接)
02.
鉴定咨询服务
笔者理解为:鉴定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该待证事实领域的专家对非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①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鉴定问题;②分析案情,确定有利于委托人的最佳鉴定方案;③就鉴定问题,出具专家咨询报告。
鉴定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请回顾西正鉴定以往文章:技术咨询(点击蓝色字体即可进入链接)
03.
专家辅助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家辅助人在我国诉讼领域被称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
这个概念的首次出现,是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该规定被认为是对于专家辅助人的首次正式规定。
在后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大修订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说法被两大基本法采纳 。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同年,《刑事诉讼法》就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为专家辅助人 。
专家辅助人的具体内容,请回顾西正鉴定以往文章:技术咨询(点击蓝色字体即可进入链接)
《民事诉讼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贰
司法鉴定及鉴定相关形式的证据效力
01.
以证据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意见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具有语言陈述的性质。
鉴定意见,就是言词证据的一种。
02.
以证据的角度来看,鉴定咨询的含义是什么?
要弄懂鉴定咨询,首先还是要理解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即使按照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也是对诉前调解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上述概念反复提及,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必须是在诉讼活动中、诉前调解中、且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故非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是无法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
而鉴定咨询,就是对上述概念以外情况的一种补充,是从事该待证事实领域的专家对非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开展鉴定相关服务,如①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鉴定问题;②分析案情,确定有利于委托人的最佳鉴定方案;③就鉴定问题,出具专家咨询报告。
鉴定咨询报告不同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咨询报告只是从事该待证事实领域的专家对非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咨询报告,相较于司法鉴定意见缺少了“法定证据”的属性,适用于非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
鉴定咨询的作用①对当事人而言,在诉前或非诉过程中,能帮助证明自己的权益,尽早解决纠纷;②对于办案单位而言,能填补专业知识领域的空白,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③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而言,能尽早确认存疑证据的性质,从而研究诉的核心、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03.
以证据的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含义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叁
司法鉴定及鉴定相关形式的申请
01.
司法鉴定如何申请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常规流程图
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但人民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诉前鉴定的申请: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诉前鉴定的申请范围以及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的情形,请回顾西正鉴定以往文章:8月1日起试行!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点击蓝色字体即可进入链接)
02.
鉴定咨询如何申请
只要是在非诉讼的活动过程,都能申请鉴定咨询(报告)。
Ps:插个内容,西正鉴定接受全渠道的鉴定咨询服务。技术咨询详细情况,请回顾西正鉴定以往文章:技术咨询(点击蓝色字体即可进入链接)
03.
专家辅助人如何申请
专家辅助人的确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特定专业的专家,然后就自己选择的专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出庭支持诉讼,法庭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确实必须的,应准许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指定或选择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将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审判人员的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专家辅助人时,审判人员可以让双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对质,以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全文对司法鉴定意见、鉴定咨询服务及专家辅助人的相关释义、证据效力及申请方式进行了简要分析,以资各方理解并运用好鉴定相关的内容,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要求,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END
西正优势
报告全国有效
鉴定类型齐全
人才队伍强大
鉴定经验丰富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
机构具有独立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许可证430318025),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录音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图像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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