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1992年6月23日的晚上。
小云(化名)的丈夫大军(化名)探亲回家后看到小云披头散发哭诉祥子(化名)欺负她。
大军气急随即拿起酒瓶向祥子砸去,祥子逃离,大军追赶出去。
次日上午,小云向县公安局报案。
祥子矢口否认,声称其与小云是通奸关系,因小云的丈夫回来,小云才谎称是强奸的。
因此公安机关未对祥子采取强制措施。
7月4日,小云向公安局提交了一盒录音磁带,并在磁带交付公安局前复制了两盘存档。
她称6月23日晚9点左右,其独自在家,用刚买的录音机自唱自录时,听见有人敲门,以为是其丈夫大军,开门时忘记关录音机,没想到是祥子,随后就发生了强奸(未遂)一幕。
公安机关听取磁带内容后,对祥子执行了逮捕。
后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祥子有期徒刑三年。
祥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依旧维持原判。
祥子还是不服,便委托律师申诉。
于是律师将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录音磁带借走,前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进行调查。
事情在此出现了转折。
调查发现,该磁带的背景音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播音员方明、亚坤为电视系列片《太阳之歌》第6集配的解说词。
但是《太阳之歌》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第1集时间是1992年6月29日,在同年7月3日的晚上播出第6集,这显然与案发时间6月23日的时间不吻合。并且他们发现该磁带在这段背景音前后有录音机启动、停机的痕迹。
律师将这一调查结果提交后,法院认为该录音不是案发当时的录音,而是小云伪造的,于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祥子无罪。
小云对此强烈不满,向法院上访申诉,要求公正审理此案并追究篡改、伪造证据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复查中,小云又向法院提交了其原来复制并保存的两盘磁带。
经放听发现,小云提交的这两盘磁带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那盒磁带,在男女对话的内容上是一致的,但有两处不同:
一是背景音不同。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磁带背景音是《太阳之歌》第6集中的一段解说词;而小云此次提交的磁带背景音时间较短,且听不清内容,前后也没有录音机开、停的痕迹。
二是尾部音不同。小云此次提交的磁带录音尾部,除打碎瓶子外,还有较长时间的搏斗声及清晰的男声:“今晚我没有动你老婆,如果动了你老婆到哪去讲都可以……”
于是法院将小云提交的磁带和审讯祥子的录音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事情再次出现反转。
声纹鉴定显示“……检材中语言操方言且嘶喊状,样本中语言方言成分少……但其振峰频率值、动态趋向和音调曲线走向是一致的。”故倾向认定小云提交的那盘磁带中厮打、喊叫时一男性说话人是祥子。
接着办案人员又前往中央电视台调查,进一步证实,电视片《太阳之歌》第6集的首播时间是1992年7月3日晚21时15分至30分。
根据县公安局提取录音磁带的笔录,如果小云是7月3日上午将磁带交给了公安机关,那么将这天晚上电视背景音加进磁带的人就不是小云。
于是法院又委托专业机构对提取录音磁带笔录上的涂改日期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检验的可疑字迹 ‘4’是黑墨水所写,有改动……可疑字迹‘4’涂改前应该是‘3’”。
此案到此真相大白,小云于7月3日上午将磁带交给了公安机关,在祥子律师送往电视台的途中偷偷将日期由“3”改为“4”,并且提交的那盘磁带中厮打、喊叫时一男性说话人正是祥子。
同年8月,法院依法提审该案,最终以强奸(未遂)罪,判处祥子有期徒刑三年。
在该案中,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都是属于声像资料鉴定的“语音同一性鉴定”。
判断检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凑、掩盖、换页、密封、消退、伪老化等变造现象,都是属于文书鉴定中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的“变造文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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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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