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欢迎您!咨询热线:0731-82273060

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委托?

发布时间:2023-08-28点击:83

西正鉴定

用科学捍卫司法公正



法庭上,当你和对方为了文件上的签名真假针锋相对时,对印章是否伪造剑拔弩张时……此时此刻,法官可能会问你,”你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那申请鉴定方要办理哪些手续?申请鉴定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常规流程如下: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6.png



01.

司法鉴定包括哪些类型?


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种类繁多,凡是诉讼中涉及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可分为四大类,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

法医类鉴定
分为法医病理鉴定(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等)、法医临床鉴定(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法医精神病鉴定(如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如亲缘关系鉴定、个体识别等)及法医毒物鉴定(如挥发性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等)。

物证类鉴定
分为文书鉴定(例如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痕迹鉴定(例如手印鉴定、足迹鉴定等)及微量鉴定(例如食品类鉴定、化工产品类鉴定等)。

声像资料鉴定
分为录音鉴定(例如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等)、图像鉴定(例如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等)及电子数据鉴定(例如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分别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




02.
司法鉴定事项如何确定?

需申请方结合自身诉求/答辩、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确定。司法鉴定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性地提出某类司法鉴定申请(譬如申请笔迹鉴定),应当尽可能列明鉴定范围(譬如申请对时间为“2018年8月8日”的《借条》中借款人处XX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6_1.jpg

03.
申请鉴定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尽可能准备齐全后递交法院,便于法院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04.
鉴定机构怎么选?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以双方商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准。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法院可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05.
鉴定费用谁来付,付给谁?

鉴定费用是由申请人预缴给鉴定机构的,无需支付给人民法院。费用数额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鉴定费用必须依通知按时缴纳,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注:鉴定费用的实际承担方,具体可点击如下链接进行详细了解
西正讲堂: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06.
当事人一方主张自身工作繁忙,无法参加鉴定过程的,怎么办?

建议当事人参加鉴定过程。具体鉴定事宜(如参加时间、参加方式等)可与鉴定机构充分协商确定。


07.
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2条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6_2.jpg

08.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6_3.jpg                           



09.
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7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0.
当事人不主动申请鉴定,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非该条规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1.
如何判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可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或“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入。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7.png


12.
鉴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人可否是自然人?

法院在实践中主要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并不排除委托自然人进行鉴定的情况,只是委托自然人鉴定的情形较少。目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不同领域、行业的鉴定人专家名册或专家库,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专家库。

13.
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14.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只要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吗?

不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第38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院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15.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均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7_1.jpg


16.
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需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图片_20230828092647_2.png


17.
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18.
当事人能自行委托鉴定吗?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该规定可知,当事人可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意见属于单方提交的证据。


19.
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书证,如果是国家机关等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20.
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且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作为参考。该《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1.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属于辅助诉讼角色。因此该类证据属于当事人陈述,非证人证言。


22.
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不可以。此种申请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视为举证行为,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


23.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仅能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来源:江西高院(部分删改)



END


西正优势


报告全国有效

鉴定类型齐全



人才队伍强大

鉴定经验丰富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




机构具有独立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许可证430318025),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录音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图像鉴定等。

咨询热线:0731-82273060

咨询网址:www.xzjdzx.com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南路266号C1栋10层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731-82273060
  • 联系邮箱:xzjdzx@189.cn

 西正鉴定咨询微信
   

西正鉴定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 © 2023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2025214号-1

湘公网安备 43021102000342号  

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